CN   |   EN
公司新闻 行业新闻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电改新思维十七】目录电价“天花板”被捅破

发布日期:2021-05-20 | 点击次数:

  2020年末,云南省发改委发文明确退出电力市场用户执行保底供电价格政策(云发改价格〔2020〕1111号)。要求:退出市场保底供电的度电价格在1.2-2倍之间,其中自愿退出暂按1.2倍执行,强制退出暂按1.5倍执行;同时明确,保底供电价格执行的丰枯、峰谷浮动范围与目录电价保持一致。

  近期,又有单位发文明确:所有参与过市场化交易的用户,均不再执行目录电价,自2021年6月抄表周期起,市场化交易用户全生命周期的全部用电量按照市场化交易峰谷时段执行;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交易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时,不再参照政府目录电价结算,其中,参加批发市场的直接交易用户按全电量进行偏差结算,由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按照保底价格进行结算。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该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基础上,按照目录电价的1.2倍执行。

  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中,在“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电价机制”明确要求:结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从政策导向来看,市场化用电户的目录电价将会逐步被取消。

  自此,电力市场化改革终于捅破了目录电价的“天花板”,电力交易市场“价差传导”模式将逐步转向“输配电价”模式,电力交易的“交易价差”一词,将逐步被“批发电价”和“零售电价”所取代。云南省等单位的上述举措,对完善市场化电力交易模式、电费结算方式、价格体系建设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具有关键性的推动作用。今天我们简略的探讨一下,如果取消了目录电价,对市场化电费结算方式有什么样的影响。

  现行的电费结算方式简析

  目前我国电力交易基本上采用的是“价差传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电网企业(包括增量配电网)与用电户的电费结算方式比较复杂。从整体上来说:首先,电网企业与用电户以“目录电价”结算和收取目录电费;然后将用电户、售电公司的相关数据报送给电力交易中心;最后根据电力交易中心的出清结算指令,电网企业向电厂、售电公司、用电户分别支付购电费、售电费和返还差额电费,并索取购电发票、售电服务发票和给用电户开具电费发票。价差传导模式的电费结算及发票开具框架示意图如图一:

  【电改新思维十七】目录电价“天花板”被捅破,对市场化电费结算方式有何影响?

  图一:价差传导模式电费结算框架示意图

  如上图所示,三张发票都存在值得商榷的问题,一是电网企业作为出票方给用电户出电费发票值得商榷,因为用电户是和售电公司签署的电量买卖合同,电网企业是送货的“快递小哥”,应该是售电公司出票;二是售电公司出票给电网企业“售电费”发票不合理,因为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没有售电合约关系;三是电厂出票给电网企业购电费发票也值得商榷,因为电厂是与售电公司通过交易中心形成的销售合约关系。另外,特别值得说明的是,在这种结算关系中,你能找到输配电费发票吗?

  对电费结算方式的冲击

  如果市场化用电户不执行目录电价或者说目录电价被取消了,电力市场交易价差传导因失去了目录价格的参照,其电费结算方式将会受到冲击。

  理论上应该回归到简单、高效、灵活的“输配电价”结算方式上来,即:售电公司作为出票方给用电户出具“零售电费发票”,电厂给售电公司出具批发电费发票,电网企业给售电公司出具输配电费发票。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电网企业可以履行“开票人”的义务,并完成电费资金的分账和结算。当然,不能排除因种种强势约束而导致的“类价差传导”模式的紧耦合电费结算方式的发生,如若发生,前功尽弃,实属憾事。输配电价模式电费结算框架示意图如图二:

【电改新思维十七】目录电价“天花板”被捅破,对市场化电费结算方式有何影响?

  图二:输配电价模式电费结算框架示意图

  如上图所示,输配电价模式用电户的零售电费发票由售电公司出具,售电公司的批发电费发票、过网电费发票分别由电厂和电网企业出具。电网企业按政策要求履行开票人和资金分账结算义务。批发电费发票和过网电费发票冲抵售电公司的售电成本,售电公司开出的零售电费发票扣除冲抵成本后,即为售电公司的售电服务收入,电力市场化的批发、零售实现了分离。从整体上来看,遵循了商品市场交易的基本逻辑关系规律。

  综上所述,上述举措完全符合国家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政策方向,表面上看似平静,实则蕴含着许多值得深入研究、探讨和实践的内容。换句话说,云南省等单位的上述举措,也可以理解为市场化的保底供电价格形成机制初探。政策利好,实操如何?非常期待!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思考。“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以此与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的探路者们共勉。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共同探讨。

 作者:大秦电网首席信息官 王显龙

返回